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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等]權威解答丨招標人對營業執照提要求須遵守“三不得”(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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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24
權威解答丨招標人對營業執照提要求須遵守“三不得”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依法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破除招標投標領域各種隱性壁壘和不合理門檻,維護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營商環境,國家發改委聯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通知,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
通知從進一步明確招標投標過程中對企業經營資質資格的審查標準、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做好企業登記工作、形成各部門共同維護招標投標市場公平競爭的工作合力四方面做出規定。
通知重點提出三個“不得”,招標人在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不得將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加分或者中標條件,不得以招標項目超出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由認定其投標無效。
同時,通知還強調,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不應以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審查代替,或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記載行政許可批準證件上的具體內容作為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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